这9个时间表来自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分别是:
——2009年底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2009年起,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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