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需要回顾并反思中国现有农村土地制度的形成历史,否则就无法确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更无法公正地设计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
中国当今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是经历了农民直接拥有土地所有权、把农民土地所有权收回、把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再把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的4个阶段沿革,历经60余年的时间。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阶段(1948年-1953年)。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解放战争时期,宣传承诺:革命胜利后把土地分给农民。受到鼓舞的广大农民积极参军,在后方支援解放战争。自1948年,从率先解放的区域开始向全国拓展,广大农民分得了土地,政府给农民个人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地契”。
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阶段(1954年-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对农村农民表现为“改造个体小农经济”,具体形式是互助组和农村生产合作社,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在某种意义上,农民是被迫放弃了个人的土地所有权。
社会主义建设收回农民的土地使用权阶段(1957年-1978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阶段。这一时期,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使用权表现为农村生产小队、农村生产大队、农村人民公社3级经营,农村生产小队是与农民个人联系最密切的集体经营单位,但是生产小队是没有经营权的,在土地上种什么、经营什么,农民完全是接受来自上级的行政指令。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被剥夺的阶段。
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把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的阶段(1983年-2008年)。中共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同志提出并主张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过少数地方试点后,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在短时间内基本上解决了中国吃饱饭的问题。可以说,1986年-1992年是农民直接受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6年,但是在1992年-2002年的10年,大多数农民的收益被过多过重的费税所吞噬,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使用权得不到充分保护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2003年以来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补贴,加大财政为农民提供医疗教育的支出,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但仍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民土地使用权得不到充分保护的问题。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只是把用行政力量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再还给农民,并没有触及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从农民个人直接拥有土地所有权,到农民个人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再到把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不是土地制度的简单回归。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不可能再简单回归到农民个人直接拥有农村全部土地所有权的阶段。但是,改革的目标必须体现两点:第一,让农民充分分享土地价值或级差地租升值的收益,农民能够直接行使农村土地处置的权利,形成对行政力量、各色利益集团力量的直接制衡。第二,部分农民在放弃农村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由迁徙到城市居住生活时,得到足够的利益补偿,支持并推动农业现代化及农业产业升级。简单讲,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一是土地产权要努力并尽可能清晰到农民个人,二是农民以土地产权收益换取农业现代化及农业产业升级。
【我要评论】 【推荐给朋友】 【编辑: 信息中心】 【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发表评论